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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坑指南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价值日益提升,房产交易几乎成为每个家庭最大最重要的一项消费。由于房产交易周期长,为了保障购房者权益,提高交易风险防范能力,规避交易陷阱的能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就存量房买卖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作出以下提示:

一、卖方出让房产时请提供权属证明原件和身份证件,配合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查询及确认房屋权属情况。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确认其购房资格,并提供办理贷款、过户所需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真实征信状况等资料。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请勿接受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及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编号的经纪人员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南京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查询。

三、由于各房产的区位朝向、装修情况、建设年代、周边环境等因素不尽相同,价格也有所区别,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多家经纪机构询价,充分了解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以买卖双方确认为准。

四、买卖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前,可登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或“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房地产交易登记流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到不动产档案馆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房产的真实情况。 不可盲目依赖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轻信其口头承诺,对存有疑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务必向有关政府部门、律师、银行等机构咨询,谨慎行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为防范交易资金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当事人可选择在各交易登记大厅、监管银行服务点或使用“房帮宁”平台线上办理相关业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建议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确需自行给付的,请务必充分评估风险,注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六、当事人应慎重签订由经纪机构提供的独家(限时)代理销售合同、房屋装修代理销售合同等格式化合同,避免因不尽合理的合同条款导致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应慎重使用委托公证办理房产交易,防止炒房人利用委托公证方式将房屋加价出售给第三方,损害正当权益。

八、中介服务费应直接支付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其开具的正式发票或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拒绝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白条收据,以免造成资金损失。其他交易所涉各项税费按实际(正式发票)发生额支付,并在合同约定承担方,拒绝中介方以承包税费形式捆绑收费。

九、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交易当事人不要向经纪机构支付其他的如看房费、贷款担保费、加快费等。

十、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如因银行政策、限购限贷政策、卖方或买方个人原因等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提出己方需求,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好约定。书面约定如下事项:

(1)佣金的支付数额或比例、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2)交易资金(包括定金、尾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交易资金是否托管或自行给付。

(3)房产交易所涉各项税费的承担方。

(4)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相关文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收起< 展开> 查看更多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点击查看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收起< 展开> 点击下载 >

一、实施房源核验

房源发布核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在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前,应主动向房产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房产部门通过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服务监管平台”)对房源发布主体和房屋权属信息等进行核验并赋予房源核验码。

二、规范房源发布

房源发布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通过市服务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发布房源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 的权属信息应当一致。各区房产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存量房房源发布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未办理房源核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区房产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约谈、公开曝光、下架房源、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监管措施;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未执行房源核验发布规定的,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公开曝光、暂停发布房源等监管措施。住房租赁企业不应出租、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长租公寓项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企业应加强对租客的安全宣传工作,履行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点击查看 >

合同范本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点击下载 >

南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发布委托书 点击下载 >

个人PC端办理
个人移动端办理
个人PC端办理

1.点击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使用“我的南京”APP扫码后点击“个人用户”登录。 收起< 展开>

2.点击“发布出售”,选择需要出售的房源,点击“下一步”。 收起< 展开>

3.填写房屋信息并上传图片,点击“提交”进入审核。 收起< 展开>

4.审核通过后,收到业务办结提示。 收起< 展开>

5.产权人可以使用手机扫码二维码,淘房超市-我的-我的房源”点击“查看核验码”。 收起< 展开>

个人移动端办理

1、获取房源代码

(一)通过手机扫一扫二维码,点击“淘房超市”。 收起< 展开>

(二)点击“核验申请”,选择产权人名下相应房源点击“申请出售核验”,获取房源代码。 收起< 展开>

(四)取得房源代码。 收起< 展开>

2、发布房源

(一)点击“房源发布”。 收起< 展开>

(二)选择相应房源,点击“出售房源”——“下一步”。 收起< 展开>

(三)完善房源信息并填写联系人,点击“发布”,即可完成。 收起< 展开>

(四)出售房源,在“淘房超市”主页点击“我的”——“我的房源”,可查看房源审核状态。 收起< 展开>

(五)审核通过后,产权人可在“淘房超市——我的——我的房源”点击“查看核验码”。 收起< 展开>

经纪机构办理
查看经纪机构相关内容公示 >
特别提示:
1、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核验房源信息时,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2、禁止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非法收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请挂牌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经纪机构使用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步骤:

(一)点击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使用“我的南京”APP扫码后点击“经纪机构”登录 。 收起< 展开>

(二)在“房源管理-出售房源”,新建业务。 收起< 展开>

(三)录入挂牌房源的丘权号等信息,点击“下一步”。 收起< 展开>

(四)完善并核对各项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等待审核。 收起< 展开>

(五)审核通过后,业主会收到业务办结提示。 收起< 展开>

(六)业主可以在手机微信“房帮宁-淘房超市-我的-我的房源”点击“查看核验码”。 收起< 展开>

方法一
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方法二
使用手机扫一扫,点击存量房地图找房/淘房超市
合同签约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可分为自行交易方式和通过经纪机构促成方式,自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可至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或自助机上打印非电子签名版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登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打印电子签名版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经纪机构促成的由经纪机构提供网签合同打印服务。

存量房电子合同操作手册(自行签约版) 点击下载 >

存量房电子合同操作手册(经纪机构版) 点击下载 >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注意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 查看更多 >

1、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收起< 展开>

办理地点:买卖双方可在各房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监管银行服务网点及延伸服务点线下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使用“房帮宁”平台线上签订《监管协议》。

“房帮宁”线上应用:买卖双方通过“房帮宁”实名认证后,可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查看、下载已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出入账情况及首付款监管凭证。点击下方链接,可查看相关操作指南

结算账户:买卖双方应当提供I类个人结算账户,避免交易完成后无法正常收取购房款项。

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办理“带押过户”的,原则上应当在监管银行窗口签订《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是否满足办理“带押过户”的条件。

公证提存:买卖双方对监管资金有分批分次划转等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应先签订公证提存协议,再凭公证提存协议签订《监管协议》

2、将监管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收起< 展开>

买方可通过银行柜面转账、手机网银等方式,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项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贷款:买方需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足额存入首付款后,向贷款银行提交首付款监管凭证,凭证为贷款银行放款的必要条件。首付款监管凭证可在各交易大厅窗口,监管银行服务网点及延伸服务点,或使用“房帮宁”平台下载打印。如果核定的贷款额度低于申请贷款额度,差额部分应当由买方补足存入监管账户。

提取公积金做首付款:买方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的,应当携带《买卖合同》、《监管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等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相关银行对买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将提取的资金直接转入《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中。

3.划转监管资金 收起< 展开>

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且监管资金全额到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监管资金会一次性划转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带押过户:选择“带押过户”的,由监管银行(原按揭银行)完成原按揭提前还款手续,并将剩余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公证提存:选择“公证提存”的,由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划转至公证处指定的收款账户,公证处根据“公证提存协议”进行资金支付。

利息: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以资金实际入账时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和本金一并划转。

4.变更监管协议注意事项

变更监管协议后,买方重新存入购房款时,请注意核对《监管协议》上的监管账户信息。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买方在存入首付款后,请及时将新的首付款监管凭证提交给贷款银行,保证贷款银行正常下款。

1、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说明
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与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备案材料
2、买卖存量房的交易登记说明
必要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办理住房贷款的,应一并提交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交以下之一):(1)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2)卖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存量房交易合同。
5、办理住房贷款的,应一并申请抵押权登记并提交:(1)主债权合同;(2)抵押合同。
查验材料:
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者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与身份证明的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同人证明)。
3、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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