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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商品房
存量房
租房
1.
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
问: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3.
问:第二车位申请销售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小于等于1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小于2的,在保证同一物业区域内每户业主可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区域内需要购买第二个车位、车库的业主。
二、同一个项目且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小于2的,在完成第一个车位销售,且项目整体竣工备案后,开发企业可向房产部门申请销售第二个车位。
三、同一个项目且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规 划配置比例大于等于2的,在车位核准销售后,开发企业可同时向每户业主出售2个车位、车库。在项目整体竣工备案后,满足每户业主购买或承租1个车位、车库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向房产部门申请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购买第3个车位的业主。
4.
问: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应公示哪些证件信息?
答:
(一)企业营业执照;(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七)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证件。
5.
问: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应公示哪些文件信息?
答: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二)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三)商品房购房须知;(四)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预(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五)全装修及升级装修方案、全装修及升级装修评估报告(成品房交付项目无需公示);(六)建设项目沙盘(模型)、规划总平面图;(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八)建筑节能相关能耗、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限等信息;(九)商品房预(现)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证书(有代理机构应公示);(十)所售房屋有关影响因素;(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文件。
1.
问:签订二手房相关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
成交时,一定要和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等书面协议,认准机构盖章,书面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谨防机构逃避自身责任,保护自身切身利益。拒绝与任何个人(包含中介机构员工个人,或者不在中介机构任职的自然人即所谓“自由经纪人”)签约和接受其委托服务。
2.
问:相比于不走资金监管的这个环节,把资金放到监管账户里会有哪些好处呢?
答:
房产交易资金数额较大,房产过户与房款支付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若交易双方选择自行给付的方式办理二手房交易,可能产生资金风险,导致血汗钱难以追回或贻误购房时机导致子女不能正常入学等情况发生。因此,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特别提醒,买卖二手房时,应尽可能选择房产部门的资金监管的交易方式,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资金风险。
3.
问:我有一套房子想要出售,有两个中介同时找到了我,一个是连锁的大平台,一个是不太有名气的小中介。我该怎么选择?
答:
在选择经纪机构的方面,无论规模大小,如果是在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公示了备案信息的经纪机构都是可以选择的。如果出现了纠纷需要维权,那么监管部门对于备案的经纪机构都是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的。反之,选择没有备案的“黑中介”,甚至是选择逃避企业责任、无证无照的“自然人”个人来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后期维权也存在较大困难。
1.
问:什么是房屋租赁?
答: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房屋租赁行为: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问:出租人应当遵守什么规范?
答: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集中出租住房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数达到十张以上的,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依法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
(三)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处理;
(四)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3.
问:承租人应当遵守什么规范?
答: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
(二)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消防设施或者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房屋其他结构。不得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日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4.
问:请问“宁慧租”怎么进入?
答:
您好,请在微信小程序搜索“宁慧租”或微信关注“南京房产微政务”—选择“房帮宁”—选择“房屋租赁”,打开“宁慧租”小程序。
5.
问:请问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吗?
答:
根据《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规定,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
6.
问:怎么查询租赁电子备案证明?
答:
已通过线上或现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租赁双方属个人的,可在“我的南京”APP-南京房产-房屋租赁-我的备案,或“宁慧租”微信小程序-我的备案,查看电子备案证明。
7.
问:线上办理租赁住房网签备案有哪些渠道?
答:
(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
微信关注“南京房产微政务”—选择“房帮宁”—选择“房屋租赁”。
(二)微信小程序“宁慧租”
微信搜索小程序“宁慧租”—进入“宁慧租”。
(三)“我的南京”APP
下载“我的南京”APP—首页选择“办事”—选择“房产服务”—选择“南京房产”—选择“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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