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价值日益提升,房产交易几乎成为每个家庭最大最重要的一项消费。由于房产交易周期长,为了保障购房者权益,提高交易风险防范能力,规避交易陷阱的能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就存量房买卖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作出以下提示:
一、卖方出让房产时请提供权属证明原件和身份证件,配合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查询及确认房屋权属情况。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确认其购房资格,并提供办理贷款、过户所需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真实征信状况等资料。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请勿接受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及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编号的经纪人员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南京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查询。
三、由于各房产的区位朝向、装修情况、建设年代、周边环境等因素不尽相同,价格也有所区别,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多家经纪机构询价,充分了解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以买卖双方确认为准。
四、买卖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前,可登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或“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房地产交易登记流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到不动产档案馆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房产的真实情况。 不可盲目依赖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轻信其口头承诺,对存有疑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务必向有关政府部门、律师、银行等机构咨询,谨慎行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为防范交易资金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当事人可选择在各交易登记大厅、监管银行服务点或使用“房帮宁”平台线上办理相关业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建议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确需自行给付的,请务必充分评估风险,注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六、当事人应慎重签订由经纪机构提供的独家(限时)代理销售合同、房屋装修代理销售合同等格式化合同,避免因不尽合理的合同条款导致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应慎重使用委托公证办理房产交易,防止炒房人利用委托公证方式将房屋加价出售给第三方,损害正当权益。
八、中介服务费应直接支付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其开具的正式发票或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拒绝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白条收据,以免造成资金损失。其他交易所涉各项税费按实际(正式发票)发生额支付,并在合同约定承担方,拒绝中介方以承包税费形式捆绑收费。
九、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交易当事人不要向经纪机构支付其他的如看房费、贷款担保费、加快费等。
十、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如因银行政策、限购限贷政策、卖方或买方个人原因等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提出己方需求,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好约定。书面约定如下事项:
(1)佣金的支付数额或比例、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2)交易资金(包括定金、尾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交易资金是否托管或自行给付。
(3)房产交易所涉各项税费的承担方。
(4)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