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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房地产规范服务经纪企业评比的通知

日期 :  2004-12-17 浏览次数 : 803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各会员单位、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信誉,建立房地产经纪市场良好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市实际,南京经纪人协会和南京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联合在全市房地产经纪企业中开展规范服务评比活动,现就二〇〇四年度的评比活动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1、在南京地区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资质)的房地产经纪企业;   2、开业满一年;   3、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人民币50万以上;   4、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或五个以上售楼点;   5、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在10人以上(含分支机构);   6、年交纳营业税5万元以上,或者代理销售商品房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居间、代理二手房500套以上。 二、评比标准:   1、在核准的经纪范围内经营,证照在经营场所明示;   2、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执业备案(从业记录);   3、提供包括示范合同等合同文本选择,经纪合同附有执行该项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4、在经纪活动中遵守将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明码标价;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等行为规则;   5、在经纪活动中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有专人负责投诉,对属于企业过错的能够及时纠正;   7、本年度无经核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投诉。 三、评比程序:   1、自荐公推。由符合参评范围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按照评比条件提出自荐申请,或由各级协会组织推荐,填写《南京市房地产规范服务经纪企业参评表》,截止日期为2005年1月15日;   2、抽查核实。协会根据参评条件和评比标准通过对参评企业进行抽查、征求工商、房产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听取社会反映进行核实;   3、评比审定。由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参评企业按照评比标准逐项进行打分排序,报协会最后审定。 四、组织表彰:   协会拟于2005年3月份对排序前10名的企业授予“二〇〇四年度南京市房地产规范服务经纪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协会对获得表彰的企业进行宣传,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在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中倡导规范服务,是事关行业兴衰、企业和执业人员生存的大事,是提高整体素质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反映了广大房地产经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协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活动,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合理建议,使房地产经纪企业规范服务活动能够广泛深入有效长期的开展,为经济发展发挥出积极的推动作用。 南京经纪人协会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