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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留房”限制管理 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

日期 :  2006-06-06 浏览次数 : 526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为了配合国六条及我市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网上房地产操作管理规定,近期南京网上房地产拟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保留房管理规定进行必要调整。

    网上房地产开通之初,市房产管理部门为了满足开发企业一定的销控自主权,除“可售”、“已认购”、“已签约”及“已备案”四种状态外,还特别设立了“开发商保留”这一预售登记状态,让开发商在办理销售许可证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保留预售范围内的部分房源。

    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开发企业则利用“保留房”这一形式,大面积保留房源,人为制造房源紧俏的假象。同时,还有部分开发企业对房屋保留时间过长,造成楼盘公示信息与实际销售进度长时间无法保持一致。针对这些问题,南京市产权市场处对开发企业申请保留部分房源作出相关规定:

    1、原则上企业的保留房的数量不得超过商品房预售申报总套数的5%。在预售许可证申请阶段,综合业务系统会自动核算出该楼盘已保留的比例,房管部门将依据其显示的“保留房”统计信息,严格把关。

    2、保留房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定义。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定义的预售项目,须在2006年6月15日前,申请保留房的留置。凡未定义为保留房的,网上显示为可售状态的房屋,开发企业不得拒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