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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经适房办法12月2日起实施

日期 :  2004-12-07 浏览次数 : 900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购房可提直系亲属公积金●集体土地拆迁房只能扩容10%●小区开工前售价先公示●困难户可以旧 房换新房●拆迁后半年内必须申购●卖房要和政府分收益●非政府项目拆迁开发商要出钱补贴      南京房价高,但也要保证“居者有其屋”。昨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 施,新法在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上做出了多项创新。南京市房管局主管副局长闵一峰表示:南京已开始 建立廉租房、经适房、中低价房、商品房四级住房保障系统,“三房”的保障面将达到楼市供应量的1/4 。   作为南京市首部正式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昨日颁布的《实施细则》至少提出了七项新规定。首先 ,破例允许经济适用房购房者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以前只允许提取配偶的公积金,此 举为购房人拓宽了资金渠道。其次,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户申购不受拆迁款、家庭收入等限制,但除拆迁补 偿款外,自己额外添钱不得超过总房价的10%,也就是说不能无限制地申购面积大的房子。再次,各具体 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示。第四,低收入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置换经济适用房 ,置换价格由独立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政府换来的二手房作廉租房。第五,无论集体土地还有国有土地 拆迁户,所购经济适用房5年内一律不得出售;5年后出售的,国有土地拆迁户收益要和政府分成,集体土 地拆迁户则不需要,可获得全部收益。第六,拆迁户必须在拆迁后半年内申购,否则视同放弃。购房资格 已获批准、但两年内没买到房的,必须重新申购。第七,非政府项目拆迁的,拆迁户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经适房和市场上同类商品房的价差由开发商出钱承担。   南京市房管局主管副局长闵一峰昨日表示,该法的诞生规范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并使建设实现可持 续发展。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南京构建的住房保障系统共分四级:最低收入家庭用廉租房政策保障,低 收入家庭住经济适用房,为中等收入家庭中的拆迁户提供中低价商品房,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据悉, 对应这个保障系统,今年1-10月份,南京已按廉租房政策减免租金约300万元、落实实物房源1000套;经 济适用房今年可竣工18858套。按照中低价商品房15%、经济适用房10%、廉租房1%的比例,今年“三房 ”的整体供应量已达房地产市场供应总量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