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按《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在房屋租赁行为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二)督促承租的外地来宁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督促承租人主动纳税,并拒绝接受除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



●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