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为物业明码标价补充新规

日期 :  2004-12-05 浏览次数 : 831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以及省物价局等部门的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已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并作了补充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南京市的实施细则要求,还应该另增加公共水电费分摊方式、明码标价格式监制号等内容。   其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方法不强求一致,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公示地点应在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价格管理形式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南京普通住宅公共服务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属于政府指导价,其他费用属于市场调节价。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