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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的通报
各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及《操作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二个月。为认真落实该《办法》。我处举办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工程计划人员的专题培训,并与人民银行共同召开了相关银行人员的座谈会,详细讲解了《办法》的精神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对每一项申报材料及填报的表格进行了解释,同时将其《操作须知》挂贴于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站,供大家参照执行。
但从目前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和上报的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情况反映,该项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合同时,部分银行办案人员不了解《办法》的精神,未收取相关材料,未核对后续建设资金总额,使部分项目的建设资金远远小于实际将发生的建设资金;
2、部分监管银行未按项目设立监管专用账户,使银行的月兑账单无法反映房款入账或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3、部分开发企业未按项目的资金计划表使用资金,部分监管银行也未按资金计划表审核申请使用的建设资金,导致超用和挪用监管资金情况发生;
4、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在每月十五日前向房产管理部门上报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及相关材料。监管银行出具的月兑账单无借、贷方总计数,给审核、监管工作带来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联合人民银行共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检查。希望各参与监管银行和各开发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各参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开发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后续建设资金总额进行把关,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2、各监管银行一定要按项目设立监管专用账户,使每一笔房款的入账和每一笔建设资金的出账清楚明了,并按照经审定备案的资金使用计划表和监理单位的建设进度完成证明支付建设资金。
3、各监管银行出具的月兑账单其借、贷方应有当月总计数。不同项目设不同账号,提供不同的兑账单。
4、各开发企业应按《办法》要求,如实编写建设工程预算清册,填报后续建设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和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支取建设资金,不得挪用资金。
5、各开发企业须在每月十五日前,将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及相应的材料报房产管理部门,逾期将通报批评。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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