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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地区经济适用房新政

日期 :  2007-11-20 浏览次数 : 344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杭州:卖经济房差价上缴55%

  杭州市发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但要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该《办法》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而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027元,由此计算,2007年杭州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年收入上限标准应为 11416元。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济南: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

  9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须满足家庭收入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且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等条件。本次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北京:3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4.53万元

  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城八区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标准,按照家庭人口予以确定,将经适房供应对象标准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3人户家庭为例,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过4.53万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另外,经适房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今后,申请标准每年将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