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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1月起实施

日期 :  2004-09-28 浏览次数 : 903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房管局获悉,该市首部房屋租赁管理专项规章《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经过公示之后,目前已经获得市政府批准,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强调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且要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出租人要向承租人出示纳税发票。对于出租方拒绝纳税的,或者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出租房屋除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外,只要有合法来源证明也可以。而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房屋管家)时,应当与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相关链接: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