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查处楼市交易九大猫腻

日期 :  2007-03-13 浏览次数 : 334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南京今春楼市交易秩序专项检查行动拉开大幕:由市房产、工商、物价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将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和高淳、溧水二县的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有房不卖的拒售行为也被列入此次重点查处的行为之一。

    有关人士介绍,本次联合专项检查,将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特别要使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楼盘销售过程中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拒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今春楼市整治九条内容

    (1)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是否存在无证销售、无证发布广告等违规行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开盘销售、是否在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认购20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10日内确认上传、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的拒售行为。

    (2)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是否存在以区域垄断、价格联盟等方式炒作房价或有意囤积房源的违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款是否在网上公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明示;合同中是否存在单方面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是否按《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存在将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配套设施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在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

    (4)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是否与网上公示的相一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实行“一价清”;是否按套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擅自定价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抬价的行为。

    (6)各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不实内容,是否承诺售后包租和返本销售。广告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是否已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予以明确。

    (7)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是否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费;是否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8)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提高或变相提高中介费标准,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9)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是否在售楼场所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预售合同》、各幢《房屋销控表》。

    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盘整顿及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处理,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最近一周点击排行 相关新闻阅读 每日行情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