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您有一份购买二手房防坑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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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提高交易风险防范能力,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就存量房买卖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作出以下提示。
一
卖方出让房产时请提供权属证明原件和身份证件,配合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查询及确认房屋权属情况。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确认其购房资格,并提供办理贷款、过户所需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真实征信状况等资料。
二
买卖双方当事人请勿接受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及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编号的经纪人员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njhouse.com.cn)进行查询。
三
由于各房产的区位朝向、装修情况、建设年代、周边环境等因素不尽相同,价格也有所区别,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多家经纪机构询价,充分了解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以买卖双方确认为准。
四
买卖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前,可登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fcj.nanjing.gov.cn)或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bdcdj.njgt.gov.cn)查询了解房地产交易登记流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到不动产档案馆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房产的真实情况。不可盲目依赖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轻信其口头承诺,对存有疑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务必向有关政府部门、律师、银行等机构咨询,谨慎行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
为防范交易资金风险,凡房产交易当事人约定需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可以统一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如约定交易资金自行给付的,请充分了解相关风险,慎重选择。
六
当事人应慎重签订由经纪机构提供的独家(限时)代理销售合同、房屋装修代理销售合同等格式化合同,避免因不尽合理的合同条款导致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
当事人应慎重使用委托公证办理房产交易,防止炒房人利用委托公证方式将房屋加价出售给第三方,损害您的正当权益。
八
中介服务费应直接支付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其开具的正式发票或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拒绝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白条收据,以免造成资金损失。其他交易所涉各项税费按实际(正式发票)发生额支付,并在合同约定承担方,拒绝中介方以承包税费形式捆绑收费。
九
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交易当事人不要向经纪机构支付其他的如看房费、贷款担保费、加快费等费用,当事人亦不能另行给付钱款,用于请中介服务人员代办虚假学历证明、婚姻户籍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一经查实,将记入当事人个人征信,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
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保障
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
其他事项:
(一)如因银行政策、限购限贷政策、卖方或买方个人原因等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建议在签署合同时提出己方需求,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好约定。书面约定如下事项:
1. 佣金的支付数额或比例、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2. 交易资金(包括定金、尾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交易资金是否监管或自行给付。
3. 房产交易所涉各项税费的承担方。
4. 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二)交易双方在完成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通过登录我的南京App、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或扫描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明示牌二维码对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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