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6-0031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市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6-10-05
    生效日期:    2016-10-06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办发〔2016〕143号 关 键 词:    房地产 市场 调控
    内容概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已出台的系列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进一步加大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力度。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6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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