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房地产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南京市房地产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自愿参加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宣传贯彻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自律公约,依法执业。

第四条  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理对会员单位的投诉 , 调解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六条  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探讨行业理论、实务及发展规律,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

第七条  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结合经营活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端正行业作风。

第九条  制定行业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自律管理,根据经营活动情况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对会员进行年度资信等级评定。

第十条  积极对外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承办房地产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接受房地产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之间的网络平台,开展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编发会员简报,发布行业信息,传递政府对房地产业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四)获服务优先权;
(五)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自律;(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工作计划及经营业绩情况;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入会的条件

(一)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交纳标准详见附注);
(四)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

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专委会审批——授予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八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会员,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应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标牌,并通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员会会员大会,通常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经会员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同意也可提前召开。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专委会执行委员;
(四)研究和讨论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付主任、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若干名,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专委会会员;
(二)具有较大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执业经纪人不少于20人、经营门店不少于8家;
(三)经营管理规范、信誉好,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能客观反映行业的情况和会员的呼声,对完成专委会任务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专委会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专委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专委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反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专委会开展对外交流;
(五)对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监督、管理;
(六)办理吸收新会员,收缴会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轮值秘书长制,由当值执委单位主要领导出任,任期半年。

秘书由执委单位派出或聘用,其职责如下:

(一)接待投诉;
(二)参与专委会组织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三)配合专委会做好对经纪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针对接待投诉中的案子每月提交一篇典型案件分析报告;
(五)配合专委会做好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动态信息的收集。如对成交热点、二手房源及价格走势等情况分析。
(六)配合专委会编发会员简报(季报);
(七)完成秘书处安排的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费用;
(二)会议活动、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履行上述任务时所必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应设独立帐户,由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专项管理;
(二)经费专款专用,由专委会主任和当值秘书长签章后登记造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发试行,原章程(草案)即自行终止。

南京市房地产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注:1、会费交纳标准:个体单位800元/年,公司单位1200元/年,执行委员单位2000元/年;2、交纳时间:六月前一次性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