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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部门开展“未登记商品房”的清理工作
 
    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南京市房产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开展“未登记商品房”的清理工作,近期将对2000年5月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契约鉴证的并已交付,至今尚未申请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列出清册,在相关媒体予以催告办理,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逾期不办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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