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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华侨路52号
电话:84714939
邮编:210029
一、房产档案的查阅、查询手续和范围:
1 、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权利人、继承人可分别查阅和查询其缴交的所有原始证明材料和权属部门发的权属证明、证明存根凭证;
单位查阅自有房产档案须持权属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
私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还须提供与权利人相符的本人身份证,继承人另应提交权利人死亡证明及继承证明书。
私人查询,由档案管理人员代查。
2 、人民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阅与诉讼案件或办案有关的房产档案,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件查阅。
3 、注册期内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查阅代理诉讼案件中相关人房产档案,查阅房产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诉讼委托书查阅。
4 、权利人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受委托人须持有权属证件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有档案馆工作人员给予咨询服务,律师受理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而了解有关房屋情况的,也按本规定给予咨询服务。
5 、房地产权利人需复制本人(或单位)缴交的原始书面材料及权证存根,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纪检、监察机关及办理诉讼案件的律师人员要求复制房产档案卷内可对外查阅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对复制材料加盖核对签章。

二、特殊资料查阅和限制:
1 、涉及国防军事等保密单位的房地产资料图纸等,非经所属机关同意,不提供查阅;
2 、房管机关内部工作业务资料,如:签报、产权审核书写记录、房地产情况(调查表)、标有尺寸的平面图、平面图变更单、不规则草算表等,不对外提供查阅、摘抄、复制;
3 、解放初依法代管的房产、拨借产,因未结案和权属尚未确认,其房产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阅,由市局分管业务处室接待答复,对于个人提出需要了解私改房产有关情况的,或当事人及其继承人要求查阅和复印档案中的自书材料(如:申请社会主义改造房屋情况表)原则上可以提供;
4 、涉及个人隐私、检举、举报材料、房屋权利人政治历史材料,任何个人不能摘抄和复印;
5 、档案资料严禁摄像、拍照。

三、查阅档案的要求:
1 、查阅房产档案应在档案馆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出档案馆;
2 、查阅人员应保护房产档案的完整与清洁,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注字、涂改、圈点和抽取材料,不得损坏(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公布或出版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料。对有上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