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程序
一、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应携带《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与确定银行签定《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经纪机构在确定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保证金帐户、房屋租金监管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出租人与经纪机构签定《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由经纪机构凭《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在受托银行为其开设租金提取帐户或将已有帐户提供给银行,根据出租代理合同明确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周期;承租人与经纪机构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经纪机构凭《房屋租赁合同》在受托银行为其开设租金支付帐户或将已有帐户提供给银行,根据租赁合同明确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周期。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际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需在确定银行租赁代理保证金帐户存入保证金30万元,以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正式施行。房屋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划入经纪机构的监管帐户,经纪机构不得自行提取;受托银行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将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定期划入出租人帐户,租金差额部分划入经纪机构一般结算帐户;经纪机构的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其在租赁业务中应的的佣金收入及其资金利息结算,受托银行按月将经纪机构应得资金从监管帐户划拨至其一般结算帐户。租赁经纪机构应得的佣金收入为同一房屋向承租人收取的房屋租金与向该房屋出租人支付的房屋租金的差额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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