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日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决定对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内容如下:

关于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
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我局决定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须到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登记应携带《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登记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20日(公休日除外)。
  四、登记地址:南京市华侨路35号四楼415室。
    联系人:胡国庭 联系电话:84707035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