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当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为3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送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出租人凭出租代理合同和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已有的银行账号、卡号提供给银行。

  第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使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已有的银行账号、卡号提供给银行。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

  第八条 代收、代付租金的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第九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出租房屋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代收、代付银行按合同约定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第十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到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通知银行返还其交纳的房屋租赁代理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本规定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5年11 月 1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第十四条 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过确定可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http://www.njhouse.com.cn)或有关媒体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由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 1日起执行。

  在2005年 11月 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 11月1 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办事程序

一、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应携带《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与确定银行签定《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经纪机构在确定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保证金帐户、房屋租金监管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出租人与经纪机构签定《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由经纪机构凭《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在受托银行为其开设租金提取帐户或将已有帐户提供给银行,根据出租代理合同明确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周期;承租人与经纪机构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经纪机构凭《房屋租赁合同》在受托银行为其开设租金支付帐户或将已有帐户提供给银行,根据租赁合同明确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周期。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际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需在确定银行租赁代理保证金帐户存入保证金30万元,以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正式施行。房屋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划入经纪机构的监管帐户,经纪机构不得自行提取;受托银行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将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定期划入出租人帐户,租金差额部分划入经纪机构一般结算帐户;经纪机构的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其在租赁业务中应的的佣金收入及其资金利息结算,受托银行按月将经纪机构应得资金从监管帐户划拨至其一般结算帐户。租赁经纪机构应得的佣金收入为同一房屋向承租人收取的房屋租金与向该房屋出租人支付的房屋租金的差额部分之和。

银行及经济机构网点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推出的“委托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已准备就绪,我市首批15家具有一定规模、知名度较高的品牌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按《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与确定银行签署了《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开设了监管帐户,将直接收、付租金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收、付租金。市民从即日起,可以到下列银行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
  1、中国农业银行金鹰支行
    地址:南京市王府大街2号 联系电话:84706272

  2、南京市商业银行新街口支行
    地址:南京市王府大街4号 联系电话:84707912

  3、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20号 联系电话:847787745

  4、华夏银行白下支行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239号 联系电话:84697953

房地产经纪机构
  1、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13层 联系电话:52981887

  2、鼓楼房地产经营服务交易中心
    地址:云南路24号-1 联系电话:83325501

  3、建邺区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
    地址:湖西街8号 联系电话:8656396

  4、江苏金丰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路6号国药大厦7楼 联系电话:13951001103

  5、南京顺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广场25层 联系电话:13357703772

  6、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路231号百富时尚5楼 联系电话:51919599

  7、南京中原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7楼 联系电话:13951026078

  8、南京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门桥3-5号 联系电话:51900611

  9、南京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
    地址:华侨路79号 联系电话:84707845

  10、南京康迪亚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
    地址:华侨路79号 联系电话:84705208

  11、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销售公司
    地址:洪武南路288号 联系电话:84503928

  12、南京千万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富丽山庄29幢101室 联系电话:84275962

  13、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新世纪中心B座36楼 联系电话:84727366

  14、南京三得益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地址:白下区三条巷6-1号 联系电话:84522271

  15、栖霞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和燕路354号 联系电话:8531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