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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