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名称变更(企业改制变更)

一、申请变更程序:

配图(一楼测绘窗口)-----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审核制证-----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

二、配图查验资料:

1、个人更名应提交公安机关同意更名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单及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
3、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单位申请配图时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房屋权属证书;

三、变更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非交易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房屋权属证书;
5、个人姓名改变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单位名称改变的应提交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单复印件(查验原件);
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单位申请时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备注:房屋已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

四、收费标准:

房产登记费:住宅:40元/证;非住宅:275元/件
测绘配图费:20元/证

五、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提交登记资料前,请复印一份产权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作为办理土地证的资料